《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业态、新就业形式的出现,《劳动合同法》是否适应时代的发展?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代表委员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表示,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诸如签订长期合同等规定,不适应我国外向型、代工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而工资刚性增长等规定,使得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率的增长,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削弱了我国竞争力。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也表示,关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
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
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在当前招工难的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当务之急,工资上升更多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我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再也不能走以往依靠廉价劳动力的老路。
声音一:《劳动合同法》不应是企业成本增加的“替罪羊”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世明:
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了劳动力成本上升,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还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更何况还有拖欠工资、不同工同酬的情况存在。实际上我发现,很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效益不错;一些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反而效益不好。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
现阶段我国企业负担重的根源并不是劳动法。职工工资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头,而工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由于人口红利消失,而市场对低端劳动者的需求没有减少,就出现了“招工难”,企业的工资成本上升。
二、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社会平均工资并不是企业真正付出的工资成本。
声音二:《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能不能胜任工作,干得好与赖,哪怕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也要经历复杂的程序,需要依法给劳动者支付不菲的补偿金。
对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建议一:任意辞职行为应受约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职工可以不说明任何原因随时辞职,任意跳槽。但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却很难。
针对这一现象,建议适当收紧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适当放宽中小企业解除合同的权力;研究适用不同工龄劳动者的保护政策。
建议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予以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黄友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不合时宜,建议将其取消。黄友嘉认为,目前的经济变化很快,经济周期也是越缩越短,企业在应对市场变化的时候,必须要在生产计划等方面有一些灵活性才能够生存,才能够在国际市场去竞争。
建议三: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山纪念中学前校长贺优琳:
应该修订完善《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在不增加政府、社会和员工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引入企业联合保险制度,重新设计保障劳动关系,缓解劳资矛盾。
建议四:应降低企业其他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贾康:
强调保障劳方利益的同时,应该降低企业其他的负担,这不是没有空间。真正降低企业负担,除了财税政策支持,更多要从税外综合成本方面考虑,比如社保的五险一金,还有各种部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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