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国家助残政策,结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把政策作为企业与残疾人士的沟通桥梁,让彼此相互协助,相互扶持,让优秀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得到税收优惠的支持,助力企业发展,让有工作能力,有上进思想,不服输的残疾人士,为社会做出贡献,展现自我价值。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政策要求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完税证明: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以上(平均一个月10万)
●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完纳税等级非C级或D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项目落地:
该模式下代办机构-残联,安排员工到企业参加工作,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是合作协议。
基本服务内容包含:
1、员工的配送(安排入职)员工管理;
2、员工培训;
3、增员减员配置;
4、员工心理辅导。
企业与代办机构-残联签订合作协议,安排员工到岗后,代办机构-残联负责给企业申请残疾人退税补贴,第二个月可正常享受退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每年6月进行申报,减免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