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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句话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7句话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于2015年8月6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将变化多样但本质趋同的借贷方式都纳入统一管理规范之中。已经嫁接多种传统金融类型的变化多样的P2P也被监管层所发现,并在逐步规范。

一、何谓民间借贷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为平台设定了缓冲区间,另一方面则缩小重点打击的范围,将年贷款利率在36%以上的平台作为重点攻克对象。


三、法院涉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案不受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四、五种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明确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民间借贷用于企业贷款合同依旧有效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规定》第1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七、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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