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个人账户异地转入业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条件
1、由于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留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一份,建议首次持一式两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加盖转入单位章)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2、办理本业务时职工须在本市已开立有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不能为销户状态。
3、职工到异地办理账户转移时,请注意转出资金的收款单位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提醒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务必将职工在深圳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号和姓名填入汇款单备注栏中。
申请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原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无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章的,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我市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原件的,须提供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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