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90后的小杜今年6月入职广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作为业务类文员。从入职以来,部门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说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小杜为保护自己隐私,一直不愿意通过领导认证,并坚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处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带到生活中。不料8月初,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辞退了小杜。理由是男领导反映其不肯通过微信验证,无法安排工作。
案例分析: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规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具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五项指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预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就本案来说小杜拒绝领导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是就其严重程度来说,并不足以达到公司可以对其直接解雇的程度。并且小杜的情况也不符合预告解除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对于被无辜解雇的劳动者来说,在与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协商,甚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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