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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虚假信息入职用人单位可解雇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5-12-18 18:00:27

2014年春节过后,某自动化机械公司在当地的人才招聘网站发布广告,招聘产品研发工程师,要求应聘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3D和2D机械设计程序进行软件开发。谢某报名应聘。面试中,谢某称自己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并提供学历证明。该公司因急需用人,于2014年4月5日为谢某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将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内部考核中发现谢某的工作能力与其岗位要求差距较大,对其提供的入职资料产生了怀疑。经核实,公司发现谢某提供的学历证明系伪造,遂以谢某欺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谢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告知义务,享有知情权,即有权知晓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相关重要资讯。实务中,如果有一方不能如实告知和说明,往往会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谢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导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被认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的规定,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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