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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5-12-22 17:29:04

劳动者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情形,用人单位却拒绝签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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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外资企业员工周某,至今已经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将近17年了。以前他曾经多次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今年,周某在此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又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公司还是不予理会。周某想知道,要是自己依法维权,公司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当他们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照办。否则,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本案中,周某已经符合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又已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就应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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