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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要求2个月工资,合法么?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6-01-05 08:52:24

案例回顾

苗某到某食品公司面试后入职担任质检车间主任,负责食品公司产品质检的全面工作,入职后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并未约定录用条件。苗某入职15天后,经苗某质检的产品,发生霉变的比例上升百分之五十,客户直接要求退货,食品公司的直接损失达到上百万元。食品公司总经理直接要求解聘苗某。因苗某刚刚入职15天,因此公司提出支付苗某全月工资,与苗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苗某不同意,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1.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行支付其15天的工资,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苗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上述补偿金及工资。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苗某为食品公司提供了15天的劳动,食品公司理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另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正处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阶段,食品公司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审理机关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支持苗某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


重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要支付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答案是否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属于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公司只需支付苗某半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与案例中表述的一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是N还是N+1,(N代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1代表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加一个月的工资,例如,工作5年,N就是给5个月的工资,N+1就是给6个月的工资),这里明确一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无需另行支付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下述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

(2)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3)员工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维持或者提高现有待遇续签而员工拒绝签署的。

2.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依据下述规则核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已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例外事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3)经济补偿金核算基数: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

关于依照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计算的问题,因各地的审理机关适用法律存在差异,具体依照审理机关所在地法律法规核算。


经济补偿金核算示例如下:

余某至2008年之前在某公司工作3年零5个月,2008年后工作3年,后余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万,假设余某离职当年工作地职工月均工资为5000元,余某的工龄在2008年1月1日前的部分为3年零5个月,自2008年1月1日至离职,按照3年计算,因为其工资未超过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余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12000元计算。余某整个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为12000*(4+3)=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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