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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 待遇起争议,你该如何解决?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6-01-22 16:20:45

你知道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吗?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你又了解多少?劳动者发生年终奖纠纷该怎么办?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

王某在一家药业公司做销售经理,2014年12月初,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支付了王某上月的工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5年初,王某到药业公司讨要2014年度的年终奖,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药业公司补发自己应得的2014年度年终奖5000元。药业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职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在次年年初享受年终奖待遇。王某2014年工作没有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公司所称年终奖发放惯例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经庭内调解,药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2500元,双方余无纠葛。


权威评析

实践中,年终前离职导致的年终奖发放和维权一直纠纷较多。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性质及举证责任认识不够。


年终奖的性质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该规定,奖金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规定了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所以,可以确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既然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克扣。


纠纷的举证责任

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年终奖的“存在”,则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因此,建议劳动者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对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用人单位也应就享受年终奖待遇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定形式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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