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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执行被判2年半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6-02-29 10:29:46

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六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998年六部委规定,将拒执罪案件规定为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公诉、自诉并行。

“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在通气会上说,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实践,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审判,促使执行案件全部或者部分得以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一:

据最高院通报的案例,在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被执行人郭可存拖欠刘大龙等18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等人向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

在一些拒执案例中,包括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关于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融信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通报称,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法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2015年,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刘永宾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

2015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认定,刘永宾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根大表示,《解释》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力,对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在拒执犯罪案件中,被执行人还钱的态度虽然不影响到定罪,但影响到量刑,所以从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到,被执行人在自诉程序启动后,很快主动还钱。


案例三:

据最高院通报,在李许东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许东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但李许东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10万元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许东与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许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许东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许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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