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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婚育假期新变化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6-03-10 17:57:1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以来,为配合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上海、天津、浙江、宁夏等13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那么,经过调整后,各地地方法规中,对与职场女性息息相关的婚育假期,又有了哪些改变呢?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共可享有10天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共可享受128天生育假,配偶可享有10天陪产假。


浙江: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配偶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川: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生育假延长60天,配偶护理假为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安徽:

对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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