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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经济补偿金反悔能否获支持?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6-03-10 18:01:52

案例回顾:

吕某于2015年3月26日到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机修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2015年11月初,吕某接到公司办公室通知,公司因经营原因,需对一些后勤人员进行裁减,想与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吕某和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吕某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等其他合法权益,公司立即支付其2015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吕某领取完工资后就离开了公司,并向公司出具一份工资收条。该收条上明确了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已全部结清,且自愿放弃其他合法权益。

但在2015年12月5日,吕某向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被辞退为由,要求该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


仲裁结果:

在庭审中,吕某明确表示,在书写收条时,知道自己享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等法定权利,并自愿放弃。故永康市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吕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吕某在离开前明确知道自己享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权利,并表示自愿放弃,且在领取工资时向用人单位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表述了自愿放弃其他合法权益的意思。虽然双方当事人未能把协商一致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由吕某本人书写的收条也反映出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故此收条内容可认定为系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故不应支持其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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