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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社保干嘛?!有钱就是这么任性!

管理员:无忧才智 发布时间:2015-01-30 13:40:54

1、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指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医疗保险现收现付模式是什么意思?

答:由于人体疾病的发生是随机的、突发性的,导致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只能是短期的、经常性的,所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不实行积累制而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的特点是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每年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平衡。

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

答: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4、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5、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到社康中心就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6、医保参保人可以在医保定点药店刷卡买药吗?可以买哪些药?

答:可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以凭本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在深圳的任意一家医保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购买药品所需的费用直接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但是在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时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1、购买处方药: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 2、购买非处方药:凭本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7、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住院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何规定?

答:一、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8、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社康中心可享受哪些门诊(含急诊)待遇?

答: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9、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住院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何规定?

答:一、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10、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发生住院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答:一、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二、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三、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11、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社康中心可享受哪些门诊(含急诊)待遇?

答: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12、我是一个男的,我为什么要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答:生育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多是一种社会行为。女职工生小孩是为社会生产新的劳动力,属于劳动力的再生,因此,生育的医疗费用理所当然应该由全社会来分担,所以男性也应该要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13、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4、流动就业人员转移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政策依据?

答: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

15、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两类人群可申请将内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深圳:一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籍人员。

16、什么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转移哪些内容?

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余额。

17、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18、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19、参保人的住院起付线,有何规定?

答: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20、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和标准?

答: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21、工伤保险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有哪几种?

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右、1.0%左右、2.0%左右。

22、领取抚恤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4、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就是说,工伤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越高,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的工伤待遇越高。

2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6、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8、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更换、维修核准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4)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5)深圳市工伤职工购置(安装/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复印件)6)检查结果(原件/复印件)

29、是否需要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0、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31、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2、一次性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3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34、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5、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6、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7、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意愿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障失业保险人员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8、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3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放。

40、什么是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答:是指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实行可浮动的费率能鼓励企业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职工,有利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

4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2、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在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窗口办理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43、失业人员到哪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受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有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需审档确认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4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一)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月。

45、什么时候发放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当月办理申领手续,次月15日前便可发放。

4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并可绑定社区健康医疗中心享受门诊待遇。

47、失业人员绑定社康中心后享受的门诊待遇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绑定社康中心后,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49、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50、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怎样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答: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51、本市户籍的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5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53、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54、企业及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要征税吗?

答: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5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答: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56、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19927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1)统筹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1)统筹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4)调节金。二、19928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1)统筹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

5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8、申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及死者个人帐户余额有无时限要求?

答: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59、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高级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职称原始评审档案(验原件);若为提前退休,还需提供如下资料:1、正常退休所要求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以及领取病残津贴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60、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61、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有条件限制吗?

答:是的。对于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非广东省户籍人员及根据有关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可以办理转入。

62、如何办理将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前往所属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63、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外市吗?

答:可以的。具体办理如下: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2、持参保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64、怎样理解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65、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

66、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是什么?

答: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67、欠薪保障费如何缴纳?

答:1、对于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企业,统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帐户中托收; 2、对于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到属地各社保机构的征收业务窗口先申请企业参保登记后再通过银行账号托收业务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68、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69、欠薪保障费的代征时间?

答:欠薪保障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征缴当年的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的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70、有哪些特殊对象暂不用征收残保金?

答:(1)“农村城市化单位”;(2)“低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而组成的单位;(3)经批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7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范围包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单位应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原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2、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73、社会保障卡增加使用密码应到哪办理?

答:社保卡加密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即: 1、在职人员在参保所属征收窗口办理; 2、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窗口办理; 3、失业人员在所属失业窗口办理; 4、机关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窗口办理。

74、如何在网上操作撤消制证

答:进入“企业网上服务系统”中的“社会保障卡制卡业务”,通过“制卡查询管理”查询单号,选择“制卡清单打印”的“撤消制卡清单”撤消制卡清单。

75、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的,可以提供他人的扣款账号进行社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必须提供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帐号缴纳社会保险费。

76、个人缴费,因未及时存入足额金额以至扣款不成功后,应如何办理?

答:如参保托收账户在社保机构划款期间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属区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77、身份证号码中含有X,为什么在电脑上和打电话都查不到相关的社保信息?

答:可以查询。在电话或电脑上以“*”代替X,电脑上有相关的提示,请查询人详细阅读。

78、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即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怎么办理?

答:如参保人的身份证号不是正常升位的而是发证机关出错造成的,参保人需要变更身份证号和姓名的,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征收窗口申请办理变理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业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验公安部门证明原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更改的姓名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可不用提供此件);3)验身份证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4)验户口本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5)个人申请;6)验社会保障卡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7)单位证明(加盖公章)。如是单位申报错误的,则提供单位证明(以及相关辅助材料如合同、入职资料等、验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业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属征收窗口办理变更。

79、员工怎样才能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

答:企业应每月将参保情况向本单位的员工公开,员工可向所属企业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员工也可以通过电话、上网的方式向社保机构查询,或者直接到社保机构业务大厅查询及免费打单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及时监督企业是否按规定参保。市社保机构的查询电话:12333-2,网址:www.szsi.gov.cn。参保员工注册“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后即可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

80、企业绑定社康中心后,员工是否可以自己更换社康中心?

答:企业为员工绑定社康中心后,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换社康中心。每月19日(含19日)前申请,次月1日生效,20日(含20日)后不受理绑定。

81、企业地址或法人变更后,如何办理该项业务?

答:企业营业地址变更或法人变更,应填写《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工商部门有关变更证明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营业执照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的需验有关政府文件且提供复印件或验政府批文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参保所属征收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82、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变更、注销后,要办理社保注销手续吗?应如何办理?

答: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终止营业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到所属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须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变更申请表》,并验工商部门或政府部门有关变更证明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83、已在异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保险范围,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84、企业及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要征税吗?

答:社会保险费不征税。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缴交。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85、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6、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答: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7、员工投诉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答:员工可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接待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局信访部门)投诉。

88、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保密?

答: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89、哪些人员可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90、对医保违规行为举报的举报内容有何要求?

答:举报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举报事实、相关材料;举报事实应当清楚。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署实名。

9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92、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3、劳动功能障碍为几个等级,最重的是哪一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94、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有哪些?

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

95、确认工伤部位医疗期的原则有哪些?

答:依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确认医疗期。多部位受伤的,以医疗期最长的部位来确认。

96、工伤职工应在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97、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主体有哪些?各类劳动能力鉴定到哪里申请?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请。首次鉴定由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保经办机构管辖。首次鉴定以外的其他各类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管辖。

9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四)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99、被鉴定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鉴定人应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鉴定;有特殊情形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期进行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被鉴定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申请人仍需要鉴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提出鉴定申请。

100、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初次鉴定费300元/人次,复查(十五日内)或重新鉴定费为350元/人次。深圳市采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进行收费,被鉴定人需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或信用卡缴费,不接受现金缴费。

10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答:根据《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102、如何领取鉴定结论?

答:鉴定结论送达方式有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两种,由申请人在鉴定申请时自行选择。如果是自行领取,申请人凭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103、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有哪些救济渠道?

答: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十五日内复查)鉴定,或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注:《民法通则》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04、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答:(一)提出申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窗口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二)审核受理: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三)现场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四)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5、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有哪几类?

答:(一)因工伤残、非法用工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劳动能力复审(十五日内复查)鉴定;(三)劳动能力复查(一年后)鉴定;(四)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五)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六)工伤复发确认;(七)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八)伤残军人伤残等级鉴定;(九)工伤康复对象准入和医疗康复期的确认;(十)更新、维修康复器具确认;(十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十二)非因工负伤(因病)职工合同期满(合同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十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十四)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十五)有关部门委托的鉴定;

106、申请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受伤职工已满最长医疗期,但伤情或病情尚未稳定需进一步治疗的(二)申请材料: 1、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7、申请劳动能力首次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经治疗现伤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二)申请材料: 1、属于非法用工情形的,被鉴定人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非法用工介绍信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8、申请工伤复发的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二)申请材料: 1、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首次鉴定时间超过10年,需提供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109、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十五日内复查)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并在签收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的。(二)申请材料: 1、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0、申请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根据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对职工受伤情况与当前疾病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确认(二)申请材料: 1、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深圳市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确认委托书; 2、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11、申请工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二)申请材料: 1、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首次鉴定时间超过10年,需提供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112、申请工伤康复对象准入和医疗康复期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二)申请材料: 1、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13、司法委托类(因工或非因)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根据司法部门的委托进行鉴定(二)申请材料: 1、司法机构开具委托书; 2、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4、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达到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二)申请材料: 1、工伤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5、更新、维修康复器具确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工伤员工已安装的康复器具因损坏、老旧等原因需要更换、维修的(二)申请材料: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的安装、更新、维修康复器具的书面意见; 2、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首次鉴定时间超过10年,需提供首次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的原件及复印件。

116、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拟申请办理退职、退休的;(二)申请材料: 1、被鉴定人书面申请; 2、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17、申请非因工负伤(因病)职工合同期满(合同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申请材料: 1、单位委托书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劳动合同; 3、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18、申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二)申请材料: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核准文件; 2、工伤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19、申请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二)申请材料: 1、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待遇资格的情况说明(或供养关系证明); 2、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原始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被鉴定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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